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三性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復,答復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經營服務四大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自然有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雇員租賃原則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白赓U”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則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原則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釋義: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引進開發的新的人才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行業的特點或自身工作和發展的需要,通過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則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招聘員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同時對員工提供人事行政、勞資福利、后勤保障等綜合配套服務。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并確定。然后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目前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方面的潛力有多大。對于象我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我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的資源比較優勢。特別是在近幾年來我國傳統的就業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